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苍轩
本报讯 近日,苍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危险废物回收的污染环境案,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废油墨桶压缩铁块。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开始经营废金属回收加工处置业务,但并未取得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今年2月,陈某向外零散收购废油墨桶,经过压缩处理后,随意露天堆放在公司泥土地上,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打包机内待打包的废铁材料中包含有废油墨空桶,现场查获已压缩成废铁块的油墨桶共计16个5.68吨。经鉴定,这些废油墨桶为具有毒性、感染性的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油墨桶的废物类别为HW49,系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通常残留有凹版油墨,像本案中将回收的废油墨桶与其他铁块混合压制、随意露天堆放,残留油墨不仅经雨水地下水长期渗透扩散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而且会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等方式毒害人体健康,甚至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事故。
来源:宁波江北检察